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原再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环保型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34号)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原再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环保型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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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北海原再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环保型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2〕134号)
《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环保型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89-01-661257),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社区灶面垌村。项目占地面积7635.23m2,拟租赁广西北海高新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地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主要建设沥青生产设备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沥青混凝土30万吨。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7万,占总投资的5.25%。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4月取得铁山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项目沥青由专用沥青槽罐车通过密闭沥青管道送至沥青储罐,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搅拌楼及成品出料口排放的沥青烟气设集气罩收集,所有沥青废气由密闭引风管道引至燃烧器燃烧处理;燃烧器属于烘干滚筒配套设施,废气与砂石料烘干搅拌粉尘、筛分粉尘、矿粉料仓粉尘通过负压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由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以轻质柴油为燃料,燃油废气经高15m的2#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油锅炉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规定要求,沥青烟浓度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通过采取砂石料堆场布置于室内,地面硬化,四周建设围挡,加盖防尘网,配套喷淋洒水措施,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处理,物料运输做好覆盖措施防止洒落,定期清扫并洒水降尘,保持场地清洁;加强各废气收集,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出料口100m范围,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内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项目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合理地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冲洗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初期雨水。厂区南侧建设1个100m³的隔油池和1个100m³的沉淀池,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引入隔油池及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设置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项目除尘器收集粉尘、滴漏沥青、搅拌残碴回用来生产;不合格石料由石料供应商回收加工后回用来生产;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普通工业固态废料须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回用来生产,废布袋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厂家回收处理,废导热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来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筑设计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视测定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察觉缺陷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察觉缺陷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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