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为满足全县群众生产生活需求,适应现代城市发展要求,切实把我县农贸市场建设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59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信政〔2012〕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农贸市场的公益性作用,将农贸市场作为城市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切实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充分的发挥农贸市场在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购物需求;二是与城市建设同步的原则,做到城市建设与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三是注重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原则,做到政府建设、市场中心管理、市场受益,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四是社会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主导、多方融资;五是“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
(二)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通过调整布局、优化环境和管理升级、改造及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和农贸超市或便民菜店。在“大别山综合批发商业市场”片区建设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专业批发商业市场和仓储、加工配送中心、冷藏冷冻、冷链保鲜系统。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环境良好的批发、零售和农贸超市(便民菜店)三级农副产品网络服务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
3.新建农贸市场2个,每个占地面积原则上10亩左右。分别是锦锈农贸市场(县医院对面);南关农贸市场(南关旧城改造区域)。
5.新建改建农贸超市或便民菜店若干个,原则上依据居住小区居民需求情况做改建或配建,包括新建大别山农贸超市(原搬运公司蔬菜批发商业市场),改建幸福小区便民菜店、三和阳光城便民菜店及香桂园便民菜店。
6.取缔现有骑路市场10个(崇福路市场、花园路北段、和谐小区东口、防汛路段、老十字街口、温泉湖市场南路、云峰桥头、北转盘东南角、鲇鱼山办事处路口、稻香楼酒店北头等)。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区域所有骑路市场一律取缔,关闭搬运公司蔬菜批发商业市场和武氏水果批发市场。
7.建设、完善乡镇(处)农贸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建设分期目标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1.新建农贸市场4个。分别是:雍华府农贸市场(雍华府东、思源中学南);幸福农贸市场(幸福小区西侧);紫云农贸市场(紫云山庄东南面);陶湾农贸市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面)。
2.新建改建农贸超市或便民菜店若干个。原则上与新建居住小区和社区服务设施一起配建。
(三)第三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
(一)成立组织。成立商城县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贸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是县、乡人民政府和管理处、办事处。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分期分类建设。农贸市场每年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新建一批,房地产开发中带建一批,市场改造提升中调整一批,市场辐射不到的小区建设一批便民农贸超市。建设标准为《商城县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商城县农贸超市建设标准》(见附件2)。建设原则:一是按照农贸市场辐射半径1000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做建设;二是新建居住区,建筑面积在10万、10-50万、5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三是建筑面积在3万-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按比例折算配建农贸超市,不可以少于300平方米。对农贸市场辐射不到的现有和在建居住小区,要依据需求利用商业和其它用房改建成农贸超市或便民菜店。
(三)部门密切配合,强力推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点和建设用地,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的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它用;农贸市场属公益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不得变更用途。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农贸市场“拆一建一,先建后拆,谁拆谁建”政策,按照农贸市场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和建设面积不可以少于原有面积;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把农贸市场或农贸超市建设内容作为规划审批条件,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对农贸市场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贸市场建设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2013年已开工建设项目,若城市规划设置有农贸市场的,必须设置农贸市场,否则项目不予竣工验收,房产项目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重新调整审定,按照计划要求,增加农贸市场建设。
(四)多元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县乡人民政府和管理处、办事处要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贸市场建设领域。一是政府出资,即由政府划拨土地,全额投资,自行建设;二是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三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四是对农贸市场、农贸超市、便民菜店经改造达标并验收合格的,由县、乡人民政府(处)按一定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既是提升城市品位的紧迫要求,又是方便群众购物的现实需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步调一致、措施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确保稳定。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对农贸市场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商城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市场发展中心、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全县农贸市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协调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建设规范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方案审核、指导推进和项目验收,督促建设主体严格执行建设规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接收新建农贸市场并组织好市场管理和经营、维护好市场内的经营秩序,保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发改委要按照农贸市场年度建设规划和建设原则,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立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及其它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建设。财政局要负责农贸市场各类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等。住建局要将农贸市场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对农贸市场规划执行情况和建筑工程质量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变更市场规划用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拆迁管理和农贸市场内房屋的权属登记等。国土局要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督管理等。农业局要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内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物检测设施的安装使用等。畜牧局要负责指导对农贸市场内畜、禽产品做检验检疫工作。工商局要负责办理农贸市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等。食安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监督农贸市场建设选址的卫生标准,负责市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等。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要取缔骑路市场,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公安局要负责农贸市场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
(四)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明确年度纳入建设的市场及各项具体工作措施。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为确保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对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农贸超市)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农贸超市)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工程按时、按标准完成。市场建成后,由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市场各类主体资格规范合法,尽早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于规划部门认定应当取缔的市场,由有关部门会同县住建局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依法进行取缔和拆除。
(六)加强监督,快速推进。加强对全县农贸市场建设的工作调度,由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对农贸市场建设情况做督查,确保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商城县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商城县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适用于商城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地布局、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
第六条农贸市场主要服务于周边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占地面积可按15人/㎡的标准配置。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八条农贸市场选址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民购物环境和人口密度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要设计美观。
第十条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下设置农贸市场。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第十二条市场交易厅进出口应不少于3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防火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置标准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不少于1.5—2.0车位/100㎡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0.2米,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六条市场内应灯光明亮,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一样的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需要。摊位、营业房整齐美观。
1.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0—1.8米,宽0.8—1.0米,高0.7—0.8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3.鲜肉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商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第十九条市场应合理分区布局,并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一条市场要设置蔬菜等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质量检验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由商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为将现代商业流通业态引入我县农副产品经营领域,推动并规范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化的超市或连锁超市发展,提高对市民的农副产品供应以及食品消费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标准:
农贸超市是指以新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禽类等鲜活农副产品和熟食品、粮油食品、其他副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开办企业自身名义开展经营,统一实行商品进、存、销管理,集中结算,统一收银为基本特点的超市,是农副产品的现代零售经营业态之一。
农贸超市的各项设施一定要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须符合以下标准:
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配建100平方米的农贸超市,农贸超市最低面积不可以少于300平方米。
农贸超市中新鲜蔬菜、肉类、水产品、禽类等鲜活农副产品和熟食品、粮油食品及其他副食品的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为:超市总面积1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不少于60%,总面积2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不少于55%,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0平方米可降低5%,依此类推,最低不可以少于10%。
农贸超市的主体应为室内框架结构封闭式建筑;设计美观、实用,内外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出入口分设;多层结构的可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
1.顾客通道等购物区域地面用抛光砖铺设,烧腊、水产品、禽类以及现场制作的豆制品、熟食品等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地面用防滑砖铺设;
2.食品加工操作区内设置完备的垃圾、污水密闭式收集、清运、排放设施,并与顾客购物区之间有良好的分隔,顾客购物区地面无垃圾、水渍;
3.场内空调、照明、通风、供水、供电、消防、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做到场内气温适宜、光线充足明亮、无经营产生的异味;
4.食品加工操作设施和展示设施美观、整洁、实用,维护保养良好。烧腊、糕点等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式展示柜,其他散装食品使用不锈钢材料,并专柜专用;
1.农贸超市室外应设置招牌,做到美观、新颖、独特,室内应设置商品区域标志及场内导购标志,做到美观、整齐;
4.设立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便于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5.配备电脑系统和接入宽带互联网,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网,与政府监管部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每日按规定报送食品销售和食品检验测试情况。场内还应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有预留数字接口可连接电脑及网络的显示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进货来源、检验检疫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等;
(二)使用先进高效的结算收银设备,对顾客购买的商品实行集中结算,统一收银。
(三)场内所有经营活动均以开办企业自身名义进行,由开办企业统一组织并承担全部责任。
(一)设立超市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其中,食品安全主任由超市开办单位负责人担任,为各超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带头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素质,督促食品安全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参与指挥现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食品安全员由超市开办单位视自身经营规模自行确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名,为各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实施考试上岗,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食品安全员上岗资格证》。各超市开办单位一定要聘用具有上岗资格的食品安全员,负责实施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查验进场票、证,不得漏查、误查。食品安全员同时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主任监督本单位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在超市显眼位置公布食品安全主任和食品安全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工作职责、安全责任、联系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公众监督和约束。
(三)设立制度政策公开栏。在超市显眼位置上墙公开“市场食品准入七项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具体制作规格应与本店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查验食品供货方、生产厂的资格证明、食品安全质量合格证明及包装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立和落实进销台账制度。各超市必须建立食品进销纸质台账或电脑台账,详细记录食品购进及销售的品种、批次、数量、时间、供货方名称,纸质台账要将食品进货票证一并粘贴在台账中保存,做到账票相符,建档备查。
(七)需保鲜温控食品必须按要求置于相应温控设备内陈列和贮存。保证食品符合卫生、质量的要求。
(八)不经销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发现有质量上的问题的食品,应当立马停止销售并下架,根据检验认定结果依法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九)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或收据)或商品信誉卡,并处理好消费者投诉,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二条便民菜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便民菜店应选择在居民集中区,方圆500米范围内无专业市场,新建小区暂时无专业农贸市场的区域内。周围交通便捷,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便民菜店的店招牌按统一要求式样制作。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摊位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便民菜店商品应按蔬菜类、水产类、粮油类、肉类、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不得经营除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便民菜店内经营设施既应满足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售货台需整齐美观,用釉面砖贴面(肉档台面可用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沿边侧设挡水沿,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清洁的地砖;内墙瓷砖面高度不小于2米。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良好。家禽类、冰鲜类应采用冰柜保鲜销售。熟食腌卤类售卖间内必须设置洗手、消毒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七条便民菜店应保持店内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八条便民菜店应统一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场内应设置商品分类标志牌、公平秤、监督投诉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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