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
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逐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做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本市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市外入渝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入渝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后,方可按照《实施意见》开展站点设立等工作。
生产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站方案)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生产能力认定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作业规程》JGJ/T 328二星级及以上建站标准对建站相关联的内容予以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站方案)、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中,有关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系统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量能双控”原则,在辖区内规划控制总量内,拟批准的产能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手续中明确的产能规模,生产企业站点建成后的产能规模不得超出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数量。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生产公司申请情况做初审。初审通过的,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确认后,方可向生产企业下达建站批复。
凡向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企业,均应取得《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认定证书》)。未取得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的,不可以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完成站点建设后,应立即持有关的资料向站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能力认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搅拌站站点现场核查和生产能力认定。认定通过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报告认定情况及结果,申请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编号后,制作并向生产企业核发《生产能力认定证书》。
《实施意见》中明确的二星级标准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作业规程》(JGJ/T 328-2014)中附录A《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和附录B《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的评价内容做核查,其中需投产运行后才能监测或评价的指标及内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生产企业书面承诺该类指标投产后达标即可评价得分(可承诺指标详见附件);其余指标和评价内容应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逐一检查核实、打分评价。
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应立即联系第三方监测机构进驻生产现场,对承诺指标项进行监测,并于投产后1个月内将监测报告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监测报告反映承诺事项未达标,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产并撤回《生产能力认定证书》,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能力认定。
鼓励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积极争创三星级示范站点,示范站点的绿色生产水平应达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作业规程》JGJ/T 328三星级标准要求。三星级可承诺指标详见附件,认定程序与二星级站点相同。
新申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能力认定证书编号按认定通过年号和全市当年已通过企业统一流水排序,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按以下规则统一编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编号如:渝建(混凝土)认字〔20××〕第×××号;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编号如:渝建(砂浆)认字〔20××〕第×××号;临时搅拌站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编号如:渝建(临时)认字〔20××〕第×××号。
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全市既有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做动态监管,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当年新申请的企业生产能力认定过程及结果、延期审核过程及结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发现生产能力状况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督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
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标准、申报材料、申请表格、评审用表及证书管理有关要求,由市质量总站另行制定发布。
(一)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站和生产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整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先用,不得在建站和生产运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查处,按照“一站一档”要求做好站点的建站、认定、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全年建站管理和全覆盖检查情况报市质量总站。
(三)市质量总站要一直在优化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大力推进电子化、智能化监管,提高建站管理和生产能力认定的信息化管理上的水准和监管效率;每年公布接入信息管理系统且生产能力状况正常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名单,维护行业良性秩序;及时收集和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年度报告,每年 12月3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报告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建站管理和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四)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各区县(自治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实施抽查。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区县,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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